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以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以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官之權限係因審級配置及管轄區域之拘束,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
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
如其異議權高於執行債權額,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定意旨、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為之裁定,因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司法院秘台廳民二字第0980006307號函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此外,原非違禁物之物,嗣僅須檢察官聲請時該物係違禁物,除為第三人所有且係合法持有者外,法院即應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
包括所謂之「事實上處分權」,倘係由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當亦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㈡、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規定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規定,既未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列,則家事非訟事件,自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規定之餘地(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與原告簽訂有機車租賃合約書,依交通部函釋及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應從寬認定出租方已善盡擔保租用人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主觀上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
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為重罪,恐嚇取財罪為輕罪,故此時基於「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擇一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即可,不需另論恐嚇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若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法律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