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繼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及調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
,及調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
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二)
請禁止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之假處分獲准,嗣後債權人本案訴訟勝訴確定,該不動產所有權亦移轉登記於其名下,則假處分之目的已達,假處分之原因自可認為已消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此部分核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該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第三人等因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害,此等損害非屬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該人亦非屬被告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另聲明三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三人等因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害,此等損害非屬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該人亦非屬被告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案第16號、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第三案研討結果參照)。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危害程度,暨其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104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另同質案件於偵、審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手段,暨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53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同質類型案件於偵、審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如以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即屬有害於債權,得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貸與告訴人金錢,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而債務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期間強制執行程序並不停止,則因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選任遺產管理人為公示催告期滿前之遲延自仍應負責,遲延利息仍應給付(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條規定之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情形,而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如就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部分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法無可繼承之明文,因之告訴人死亡後,無從撤回告訴(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90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6號等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