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2.洗錢防制法部分: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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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23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要件,並於本院與告訴人黃冠評成立和解並已履行,以及偵查機關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共犯,原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減刑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如本件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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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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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原告張世昌被告林偉傑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46號),經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72號原告彭耀慶被告林志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