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李建宏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罪嫌。
二、核被告李建宏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罪嫌。
4.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予以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報告意旨誤載刑法第30條,及漏載洗錢防制法第19條,應予更正)。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壬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查,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以115年度簡字第3660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取得他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佳軒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喬安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東金簡字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08號原告陳芸晞被告葉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464號,115年度訴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陳明德被告梁美芳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葉怡萱被告葉嘉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464號,11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55號原告薛有勝被告李玟璇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8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陳春雲被告張育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57號原告簡筠錚被告葉嘉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464號,1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原告林士庭被告郭孟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