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金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原告范舒婷被告張梓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簡字第2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35號原告宋思瑩被告劉承騏上列被告劉承騏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2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原告楊又霖被告林永相上列被告林永相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0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68號原告柳湘琪被告陳勝清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即115年度審簡字第5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96號原告江長耘被告王祥安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訴字第5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現已改分1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93號附民原告林書煒(詳卷)附民被告胡公駿(詳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67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葉秀專被告張梓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簡字第2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洋雅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簡
依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為洗錢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按以從事兼職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查受刑人詹威荃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嫌,然而本院認被告僅成立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而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駒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即附件:受刑人林駒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淑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5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