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㈡刑不予減輕之說明:被告於偵查中明確否認犯行,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刑不予減輕之說明:被告於偵查中明確否認犯行,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
三、沒收:(一)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浩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
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案經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062號提起公訴,嗣本院審理後於113年8月28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29號判決論處被告犯洗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提供之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認被告康俊翔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