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救字第31號聲請人陳宜如訴訟代理人林佩穎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堯等2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惟被告等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35萬752元及利息未償還,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彰簡字第511號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仁埈被告柯智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553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橋補字第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1,000元至34,0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補字第14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姵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林秀華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政宏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法定代理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如認未逾法定期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816號原告陳宜如訴訟代理人林佩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堯等2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42,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558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54號異議人林盈靜上列異議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訴字249號,下稱系爭本案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321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13號原告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蘇家明被告傅世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