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羅小字第13號原告武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無忌訴訟代理人陳麗鈴被告莊繹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羅小字第13號原告武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無忌訴訟代理人陳麗鈴被告莊繹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施懷被告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興益被告邱世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況系爭不動產若經拍賣,亦得以其賣得價金清償債務,將有助於抗告人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且其他債權人如認有受償之必要,亦得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或併案聲請,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桃小字第220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周毅被告呂光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莊秀娥訴訟代理人邱文男律師被告胡延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5年度湖補字第152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2670號清償債務事件
又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之事實,必須於行為時存在,倘債務人於行為時仍有足以清償債務之財產,僅因日後經濟變動,致其財產減少不足清償債務者,尚難認其行為係有害及債權之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陳健豪被告洁鶴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妍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彰簡字第5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陳子安被告劉伊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二、抗告內容略以:為分擔家計、清償債務才誤觸法網,如今債務已清償,被告有專業技術可覓得穩定工作,手機已扣案無法與詐欺集團聯繫,已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案件已經審結並與多名告訴人和解
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
年度司執字第25955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之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⒉被告不得執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⒊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470號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惟不得已毀諾。
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