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呂哲嘉黃建儒同上被告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鍾宇鴻被告江玉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呂哲嘉黃建儒同上被告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鍾宇鴻被告江玉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代理人蔡政言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
十一、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
又上訴人依民事前案與林沛穎為連帶債務人,本應對犯罪被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其因系爭條件而遭官春惠等人聲請強制執行,所清償者乃其自身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並非為被上訴人清償債務
⑤至被告雖於軍保退保日112年10月1日受領給付1,272,477元,並匯入其郵局帳戶,然據被告稱已供作清償債務之用,此情亦為原告所不爭,是本院仍應以計算基準日之
等語,既然乙○○係交付本案房地權狀、印鑑證明請求被告協助處理事務之人,自應以乙○○自述其所認知之授權範圍較為可信,此觀乙○○亦證稱:伊認為處理○○段房地即已足夠清償債務
另公訴意旨就事實二(二)對被告謝佳良、侯雅薇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其2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係為供擔保還款而暫緩清償債務之利益,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
另公訴意旨就事實二(二)對被告謝佳良、侯雅薇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其2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係為供擔保還款而暫緩清償債務之利益,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
,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故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參諸上開說明,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調解不成立,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則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而定。
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清算,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清算,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