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朝中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朝中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罪處刑確定後,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旭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均係竊盜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係竊盜、毀損等罪,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
是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並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時間(如附表編號1相距僅6日)、罪質(如附表編號1均為竊盜類型犯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梅鈺鳳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宗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附件受刑人巫宗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
因認檢察官循抗告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正當,於徵詢抗告人之意見後,審酌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態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交通過失傷害、毀棄損壞、竊盜
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潘成峯(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義德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
書記官林子捷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40日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115年7月16日書記官陳禹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有該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乃依據本院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諒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就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6頁),被告並因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認定犯逾越窗戶竊盜罪處罪刑,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甯富國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確定,並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犯行,為毒品及竊盜案件
余旭琮與李建潼明知本案車輛已經警以竊盜作案工具查扣而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不得任意駛離,余旭琮仍基於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李建潼則基於幫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