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四、所謂金錢或貨幣所有權受侵害,應係指貨幣遭他人搶奪或竊盜,或貨幣滅失(如貨幣遭人燒燬),或貨幣遭人無權處分,致被善意取得而言,原告所為之匯款行為,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
四、所謂金錢或貨幣所有權受侵害,應係指貨幣遭他人搶奪或竊盜,或貨幣滅失(如貨幣遭人燒燬),或貨幣遭人無權處分,致被善意取得而言,原告所為之匯款行為,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
四、所謂金錢或貨幣所有權受侵害,應係指貨幣遭他人搶奪或竊盜,或貨幣滅失(如貨幣遭人燒燬),或貨幣遭人無權處分,致被善意取得而言,原告所為之匯款行為,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
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所示之各罪多為竊盜罪、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傷害罪,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德芳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偽造印文等數罪,前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8年度聲字第2618號、110年度聲字第1258
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件編號1至6、8至9、11、15、17、19、22至23、26、28、32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
嗣警方因偵辦竊盜案件於115年3月6日16時許,持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A02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7組、依托咪酯菸彈1組、鏟子4支等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115年2月5日4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傅志剛所涉竊盜案件
況查,上訴人前因妨害公務、竊盜、公共危險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迭經法院論處相關罪刑確定,有上訴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亦與「無其他犯罪行為」之要件不合。
於同日20時20分許,因另涉嫌竊盜案件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遭員警逮捕,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
四、另查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嗣經入監服刑,於103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104年7月1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後,未曾再因故意犯
面臨之困境,而為本案販毒犯行,其所為已助長毒品流通,致生危害於社會及他人身體健康,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曾因施用毒品、運輸第二級毒品、竊盜
並考量被告先前曾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竊盜、侵占等案件遭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素行非佳,暨佐以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是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被害人」,應指因犯罪「直接」遭受財產不利益者而言;「發還之犯罪所得」則限於犯罪行為人因實施犯罪過程「直接」自被害人處取者,例如竊盜所得等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竊盜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不能安全駕駛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犯行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向獲得犯罪所得者取回財產利益之人,亦即犯罪所得唯有直接從被害人處取得,才是應發還被害人的財產(如竊取之贓物、詐騙之得款),讓被害人取回犯罪所失去的財產利益而免予沒收(如將竊盜或詐欺所得財
㈡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8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均係毀棄損壞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竊盜罪,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
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取走上開帝王牌蘇格蘭威士忌1瓶、紅椒魚片1包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按刑法第325條第1項所稱之「搶奪」,係指乘人不備或不及
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民事損失,兼衡警詢時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曳引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見警卷第4頁),及其前曾有酒駕公共危險、竊盜
錄;被告黃金國曾因賭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被告連太陽曾因就業服務法、賭博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徐燕輝曾因就業服務法、賭博、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