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原告許涵崴被告蕭書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原告許涵崴被告蕭書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
書記官黃羽瑤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46號原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志鴻被告林庭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114年度簡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木聰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5年度簡字第52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從而,被告竊盜原告所有之現金9,000元、侵占零用金3,590元,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財產上損害1萬2,590元(計算式:9,000元+3,590元=12,59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康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83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萱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遺失物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即被告陳羿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8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
查被告所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無罪,並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拔取上開機車之機車尺,而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報告意旨誤載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應予更正)。
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112年8月23日執行完畢。
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豪(在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工作負擔,不思理性溝通,率發送恐嚇訊息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被告所為過於衝動,實非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表示調解意願,然告訴人無意調解,另斟酌被告有毒品、竊盜之前科素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子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永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惟抗告人另犯附表二編號1至5之竊盜共5罪,經屏東地院以111年度原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1年7月30日首先確定;再犯附表二編號6、7之竊盜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