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字第19號民事判決
元共8年4月(100個月)之損失共30萬元;伊遭職場霸凌引發各式身心疾病,及因104年間職務調動,致伊不能從事專業兒少保護社工所造成之精神損害,各75萬元,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元共8年4月(100個月)之損失共30萬元;伊遭職場霸凌引發各式身心疾病,及因104年間職務調動,致伊不能從事專業兒少保護社工所造成之精神損害,各75萬元,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兩造所陳學經歷(簡字卷一第167頁、審易卷第36頁),另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財務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
左大腿多處瘀傷之傷害,且被告復於112年7月12日起至10月27日止持續以附表編號3-23所示之行為對被告進行騷擾,可認其身體、健康及自由之人格權受侵害情節重大,是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被告於114年11月28日未經原告同意侵入本案房屋,願賠償原告更換門鎖費1,300元及精神慰撫金,惟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
1精神慰撫金3,500,000元
系爭車輛還去原廠修理不合理;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59頁),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後,原告於115年3月19日追加請求醫療費用130元及交通費用224元,再於115年6月17日當庭捨棄部分薪資損失及擴張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
⑸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⒌基上,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99,177元(計算式:醫療費用7,882元+交通費用1,295元+精神慰撫金90,000元=99,177元)。
㈢精神慰撫金: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⑵精神慰撫金:200萬元。⒋A02部分:⑴扶養費用:456萬6322元。⑵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查被告對於原告2人確有上開故意不法侵害原告2人之人格權及名譽權之行為並情節重大,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伊等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本件被上訴人以前開言詞辱罵原告,已侵害上訴人個人尊嚴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已如前述,並使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㈡原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過高,應予酌減等語。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主張受有殯葬費損害新臺幣(下同)261,112元及依同法第194條規定主張受有精神慰撫金損害350萬元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4.精神慰撫金方面:本院審酌事發情節、原告客觀上可認其精神痛苦程度,暨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
⒍精神慰撫金:50萬元。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害。
⒍精神慰撫金: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