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另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
另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部分:⒈本件事實自日據時期(民國前17年)迄今已逾130餘年,因年代久遠、人物全非,致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之問題,應以證明度減低之方式減輕伊之舉證責任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於公訴中,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惟在自訴程序,法院如認案件有同法第252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此外,生麗公司既未舉證證明其商品及服務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自難認其已盡舉證責任,其抗辯自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就被告於系爭投資約定書簽名蓋章,係基於個人地位之事實,未提出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事證,難謂已盡舉證責任,則原告依系爭投資約定書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如仍欲於刑事訴訟程序辨明上開言論指述之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任,勢必須於審判過程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
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芝為被告楊○貴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應與被告曾○宬負連帶賠償責任等節,原告自應先就被告曾○宬、被告楊○貴就本件原告所受損害係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
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吳蕭彩霜為系爭鐵皮屋頂之所有人,就上開有利於己之排除因果關係事項(亦即排除雨水集水量有一半集中排放至單一排水管之可能),依照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自有舉證責任
又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消保法第7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