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又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因駕車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又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因駕車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被告則主張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依前開判決意旨,應由被告就系爭借款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亦應由被告就系爭借款係兩造基於借貸合意所為負舉
由被告就其主張該法律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參照)。
滅事實與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準此,原告主張系爭火災為被告故意或過失行為所造成,被告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係遭資遣,而非自願離職,被告應給付法定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既為被告否認,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應就遭被告資遣之事負舉證責任。
據此,原告所舉上揭證據,仍難認原告對其主張之上開合意借貸之事實已盡其舉證責任,是原告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金額及相關之單據及證據到院,惟原告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供任何相關單據證明其損失,甚且於辯論終結後來電告知相關估價單已找不到無法提供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規定
至於加害人如主張其無過失,依舉證責任倒置(轉換)之原則,則應由加害人舉證證明,以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同時擴大保護客體之範圍兼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最高法院
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
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
又於各個案件,法人非財產上損害之具體化,應由原告(法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負主張、舉證責任。
是在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下,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變化、消滅之法律要件事實,則由否認之人負舉證責任。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又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其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謂盡其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