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勞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肇事處理辦法」,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亦未公開揭示,復未印發給各員工,業據被上訴人公司於原審(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坦承在卷,揆諸上揭法條、行政函釋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肇事處理辦法」,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亦未公開揭示,復未印發給各員工,業據被上訴人公司於原審(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坦承在卷,揆諸上揭法條、行政函釋
且係為解決夫妻分居時難以自行選定一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困境所為必要之釋示,對於納稅義務人為有利,徵諸法律保留原則之目的在防止人民之自由權利遭到政府非法之不利限制,即難謂有利人民之行政函釋
至鑰匙圈禮品機則經經濟部於91年6月12日第76次評鑑會議通過為益智型之電子遊戲機具等情綦詳(見偵查卷第12至13頁;原審卷一第25至29頁),併檢送扣案機具之說明書、行政函釋檢索
154條規定,法規命令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上揭程序一經完成即發生對外效力,縱事後發現細則條文內容不妥,亦應通過修正程序加以變更,實不容行政機關逕以行政函釋任意擴張或限縮
是本院依法獨立審判,自不受前開行政函釋之拘束。
㈣依前開法律修正、實務問題及行政函釋,並未限制確定案件之聲請人之代理人不得閱卷,且法律上代理人亦無嚴格限制,辯護律師可為代理人,聲請人之親屬亦可為代理人。
參照上開行政函釋之見解,認牌號之損毀只要達到難以辨認之程度,即符合本條款,即便係自然風化之結果亦同,與故意與否尚屬無涉,而本件就卷附異議人違規之舉發照片以觀,異議人汽車牌號第
且係為解決夫妻分居時難以自行選定一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困境所為必要之釋示,對於納稅義務人為有利,徵諸法律保留原則之目的在防止人民之自由權利遭到政府非法之不利限制,即難謂有利人民之行政函釋違反法律保留
至於行政規則或行政函釋甚至是行政處分有無違反上位規範,法院則享有全面審查權限,除了可以審查其有無違法,也可以審查其有無違憲。
既然如此,戶政機關逕自援用前揭行政函釋,而不予登記,似以法院上級審自居之嫌,且不符合訴訟經濟。
次未接受徵兵檢查,是為其順利完成在大陸地區大學學業,並非有意圖避免徵兵主觀犯意一節,固提出內政部役政署94年5月31日役署徵字第0940009008號行政函釋
被告戊○○等十三人既自稱係經營「當舖」,且依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之「員工卯○○筆記」內容所示,國光當舖曾對在職員工進行法律教育,則渠等對於上開法規及行政函釋之規定自不能諉為不知
另其辯及「原告亦曾自承係於辦公時間外辦理,並有支領加班費在案...原告無論於辦公時間內外,依法均不得支領稿費,然因被告未悉法規前經行政函釋,嗣又經修正,因而援用舊法誤發上開費用
(二)查訴願決定之理由無非以被告既已至該地,並有勘查記錄以及相片,當已合致行政函釋所謂「實地查明」之要求,進而完全肯定稅捐稽徵機關之說詞。
查訴願決定之理由無非以被告既已至該地,並有勘查記錄以及相片,當已合致行政函釋所謂「實地查明」之要求,進而完全肯定稅捐稽徵機關之說詞。
查訴願決定之理由無非以被告既已至該地,並有勘查記錄以及相片,當已合致行政函釋所謂「實地查明」之要求,進而完全肯定稅捐稽徵機關之說詞。
是以,有關此類爭議,自應以修法來解決,不能放任稅捐機關以行政函釋便宜行事,否則即屬違反稅捐法定主義。
參照上開行政函釋之見解,認牌號之塗抹污損只要達到難以辨認之程度,即符合本條款,就卷附異議人違規之舉發照片以觀,異議人汽車牌號第1碼及第2碼已無法清楚辨識,足見上開裁罰
且約定作耕作或養殖使用,其迄今均依約使用者,基於信賴保護及誠信原則,類此情形一併考量認定屬於耕地租用之範圍‧‧‧」,亦有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12564號行政函釋可資參照
號函為由主張原告是惡意行為而不應予以保護,然被告迄今仍無法就原告未請假、未提證明文件、聯繫均置之不理惡意行為等情事負舉證責任,是該等不符常理之空言純屬被告卸責之詞,又行政函釋並無拘束司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