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
此非法律位階,只一紙「行政」函釋,就定連續廿四小時就算休假,試問內政部及所有公務人員是這樣休假的算法嗎?
此非法律位階,只一紙「行政」函釋,就定連續廿四小時就算休假,試問內政部及所有公務人員是這樣休假的算法嗎?
行政機關之函釋不得視為對人民處分之依據,既是如此,所得稅法有何條規定按月領取之研究費屬薪資所得,原告所領之技術津貼只要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即應免稅,豈能因屬按月領取就要應稅,應稅之依據法令只是一只行政函釋
之函釋不得為對人民處分之依據,既是如此,所得稅法有何條規定按月領取之研究費屬薪資所得,原告所領之技術津貼只要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即應免稅,豈能因屬按月領取就要應稅,應稅之依據法令只是一只行政函釋
本案系爭統一發票係如納稅義務人基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等具有「實質權威」見解為基礎時,縱然經稽徵機關認定短漏報稅捐應予調整補稅。
財政部為決策階層,對於人民拒予適用有利法規,竟以行政函釋導致人民稅負增加,嗣後又不妥為改弦易轍,固執已見,造成行政救濟之主要訟源,浪費社會資源,殊為遺憾。
五、原告與被告之間無租約之存在,依現行規定不能發給苗木及奬勵金,見首開行政函釋即明。至於被告是否曾發奬金給與楊聰榕等人,與本件無涉。
又本案系爭發票如係納稅義務人基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等見解下,縱經認定短漏報稅捐應予調整;亦應認有正當理由而不處罰。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處分及原決定、原訴願、再訴願機關採證偏頗,所為之課稅核定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其依據之行政函釋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法,認事用法多所違誤,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貴院明鑒,將原處分
本案系爭統一發票係如納稅義務人基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等具有「實質權威」見解為基礎時,縱然經稽徵機關認定短漏報稅捐應予調整補稅。
函令雖規定:協議離婚後,其離婚登記可由雙方共同至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辦,並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辦妥離婚登記後,將離婚登記申請書副本通報對方戶籍地事務所註記;惟此項行政函釋無非係為促使公務員於處理夫妻戶
九號函令雖規定:協議離婚後,其離婚登記可由雙方共同至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辦,並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辦妥離婚登記後,將離婚登記申請書副本通報對方戶籍地事務所註記;惟此項行政函釋無非係為促使公務員於處理夫
本案系爭統一發票係如納稅義務人基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等具有「實質權威」見解為基礎時,縱然經稽徵機關認定短漏報稅捐應予調整補稅。
,有違原告「存摺存款新開戶作業流程及工作說明」及財政部台財融第七六○七三三三五○號函之指示云云,然查該二者:其一僅為原告內部處理相關作業之有關規定,另則係為防杜人頭帳戶所為之行政函釋
而所謂裁處時包括行政爭訟確定前均屬之,財政部頒有行政函釋在案。
由以上說明可知,被告之認定原告興建農舍建築樓層高度違法並要求拆除之處分,既無法令依據在先(內政部⒊⒎內營字第八四○一二六九號函,牴觸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行政函釋增加母法所無
按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之核定,須依土地之實際使用情形核定,倘確係於土地出售之前一年內並無供營業使用,或無出租之情事,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依土地稅法,即已符合規定,不得依書面資料及單一之行政函釋
(2)至於被告所提出之主張及援引之判決及行政函釋,均在本件祭祀公業派下權買賣之後才作成者,故均非屬日據時代已存在並得適用之法令,而僅得供作參考。
原告依法享有適用特別法(農業發展條例)之免稅權利,被告當然不能僅持行政函釋即加以否定;財稅機關如認為就整體稅政之衡量有必要解除原告依法享有之免稅權利,亦應本於「行政一體」互相尊重之原則,協商農業主管機關
財政部上開函釋有無以稽徵技術增加綜合證券商之稅負﹖是否有違租稅公平之原則﹖又決策階層主管機關對於人民課稅事件參酌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一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三立法精神應適用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規,乃竟以行政函釋致人民稅負倍增而受不利結果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既未規定祭祀公業此種祀產之公同共有狀態為「扣繳單位」,殊不容行政機關以行政函釋之方式擴大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之範圍,以損及人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