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淳盛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呂治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淳盛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呂治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告陳思翰選任辯護人陳珈容律師鄭思婕律師易帥君律師具保人段傑元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84號上訴人即被告黃于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詐欺詐欺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併科罰金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1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2月9日部分,應予更正)1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芯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
二、經查,被告張馨予所涉加重詐欺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586號審理後,於民國115年7月8日14時29分許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7月22日宣判等情,有該期日審判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彩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瑋葶選任辯護人黃振源律師廖沅庭律師翁偉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二、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18號原告林郁書被告巫承駿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經驗及智識,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涉及財產犯罪,又配合提領來路不明款項,恐使詐欺集團因此獲取詐欺犯罪所得,並隱匿詐
㈡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由他人實行詐欺,其負責提供帳戶轉匯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詐欺之金額,被害人5人所受之損害,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尚
事實一、林禹辰已預見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並代他人自帳戶領取款項,極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個人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上訴字第225號聲請人即被告翁筱姍選任辯護人陳冠智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225
115年度訴字第1562號115年度聲字第27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黃禹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115年度訴字第1562號115年度聲字第27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黃禹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821號抗告人即被告陳暐鎬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