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9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經本院執行羈押後,嗣於115年7月17日因執行他案(詐欺案)而已非
三、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9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經本院執行羈押後,嗣於115年7月17日因執行他案(詐欺案)而已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
⒉想像競合犯: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目的,而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其發生經過均有部分犯罪行為重合連結,其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為之目的在詐取財物,應認係一犯罪行為
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浩(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書之犯意」之記載,應補充為「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顗珈(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㈡被告本案所涉詐欺等罪嫌,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調解,其面對刑事訴追及被害人求償,存在逃亡之充分動機,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朝勳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子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懷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尤○○(000年0月生)為未成年人,被告尤○◯為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案件,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21,985元至本案帳戶內之事實
二、被告吳嘉和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22日宣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辛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漁會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
(加重詐欺取財罪),並經本院於115年7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依法對被告判處罪刑,目前尚未確定;又本院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可能性與必要性固然已經大幅降低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逸峰(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政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慶清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在監執行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