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
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於前開時間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40萬元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旋遭轉出,其對被告所提詐欺刑事告訴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處分書
而該詐欺集團成員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聯繫原告,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操作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866號上訴人即被告余承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8號,中華民國
門市,以店到店寄件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收受,容任詐欺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所得去向。
AlvinHuang」(下逕稱暱稱)以假交友方式詐騙而結識陳慧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先於同日向陳慧瑾佯稱:可代為追討遭詐欺集團詐欺的款項
被告係在受騙情況下提供帳戶資料,自始未認識其行為可能作為詐欺或洗錢犯罪之一環,亦無容任犯罪結果發生之意思,難認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一一號被告謝孟修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五年度審金訴字第一一八五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㈢、依前揭說明,原告雖因遭詐騙而將3萬元匯至本案帳戶,仍不能僅以此遽認被告有何共同參與詐欺或幫助詐欺之犯意或過失。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附表:受刑人陳國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
,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使用之人頭帳戶,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舒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共3罪)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年9月3日104年4月27日至104年9月9日104年5月22日至104年9月22日105年4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5年度刑補字第7號補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子涵上列補償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請求刑事補償
收取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
二、本件被告洪敬維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宛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被告洪敬維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妍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二、本件被告CHAKKAIKIT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賴純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