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他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
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
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考量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被告擔任「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致原告交付現金50萬元而受有損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被告所為與原告受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是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事實,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詐欺之損害50,000元,洵屬有據。
二、審酌被告黃世明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竟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之觀念,法治紀律淡薄,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其次,因財產權被侵害所造成之營業利益之減少或喪失,乃權利(財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屬於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所失利益」(消極的損害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觀念,實屬不該,且未與告訴人鄭可信成立和解或取得諒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本案以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及情節、竊取財物之種類及價值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各次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逕將被害人財物據為己有,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守法觀念均有所偏差,所為實不足取。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逕將被害人財物據為己有,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守法觀念均有所偏差,所為實不足取。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而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各次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經查,原告並非B車之所有權人,故B車因本件事故受損,難認有對原告之財產權或其他固有利益造成侵害,是原告因本件事故所支出之租車費用14,950元及交通費136元,均僅屬純粹經濟上損失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徒手竊取告訴人置於身後之上開皮夾及其內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制觀念,殊值非難。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並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相關損失
三、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竟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之觀念,法治紀律淡薄,所為殊值非難;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潘晨玥以新臺幣
㈡原審量刑並無違誤或不當之情形:原判決已詳加說明審酌被告范星財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
被告趁林添福失智之際,盜用林添福之印鑑章開立系爭支票,旋於112年6月15日持系爭支票至銀行兌領現金480萬元,被告以此方式侵害林添福之財產權,該損害賠償債權應由原告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