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交上訴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然被告因過失肇致本案車禍,致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及其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暨被告前案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等情,均經原審量刑審酌在案;本院綜合上情,
然被告因過失肇致本案車禍,致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及其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暨被告前案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等情,均經原審量刑審酌在案;本院綜合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辯稱:是在本案車禍前一週施用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69頁)。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且近來毒駕死亡車禍頻頻發生
林鉅偉明知於車禍事故發生後,殷○貽、李佳橋人車倒地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或協助將傷者送醫救治,駕駛本案汽車逃逸。
嗣A03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二、案經簡阿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對用路人及其本身可能造成之危害並不重視;本案酒後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之道路為臺南市六甲區之一般道路,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幸未造成任何碰撞車禍
末請審酌被告所施用毒品濃度超出法定標準甚高,且已造成車禍之實害幸無人受傷等情狀,從重量刑,以彰法紀。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
⒋傳訊對造並未同意該證人為專家證人或本院不認可之專家證人提供其意見者,如問證人本件車禍之責任歸屬?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且近來毒駕死亡車禍頻頻發生
為車廠維修人員判斷就系爭機車損害進行相應之修理,且因系爭機車遭受外力撞擊,受損情形往往不能僅從外觀發現,實際受損狀況通常需經專業人員檢修,始能確認,車廠檢修人員對於本件車禍事故責任歸屬及應給付之維修費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滙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施素霞發生車禍之事實。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且近來毒駕死亡車禍頻頻發生
證明告訴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左腕瘀血0.2×0.2公分、左小指瘀血0.2×0.2公分、右手背瘀血0.5×0.5公分、左膝瘀血5×5公分等傷害之事實。
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態樣,其所蘊含之風險,即一般道路駕駛人對於車輛於車道中之狀態預測應為「行進狀態」而非「停止狀態」,故立法者明文排除「有突發狀況」之情形下,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生
⒋傳訊對造並未同意該證人為專家證人或本院不認可之專家證人提供其意見者,如問證人本件車禍之責任歸屬?
告與有過失等語,此有卷附113年6月20日警詢筆錄及114年6月25日刑事審判筆錄可查(本院卷47至56頁),故被告於本件審理時始辯稱原告與有過失難認有據,其再請求為車禍事
建議持續復健」等詞(見附民卷第63頁之診斷證明書),且經本院應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義大醫院確認後,亦據覆以:「病人曾水仙因貴庭函附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勢,其因112年11月23日車禍事故
五、審酌被告未禮讓幹道車先行而肇生本案車禍,造成告訴人受傷,且於肇事後未為適當之救護而逕自離開,輕忽告訴人之身體法益,亦漠視道路交通往來安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和解
佐以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於警詢時稱其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直行時,左側有狗竄出,反應不及而車禍;被告於警詢時稱其放狗出住家上廁所,看對方行車紀錄器影像撞到伊的狗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