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經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及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均係因同一車禍事故發生,被告自得主張抵銷。
經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及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均係因同一車禍事故發生,被告自得主張抵銷。
嗣A04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二、案經A03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依當時案發當時現場之客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而肇生本次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廖康禕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
被告於本件車禍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為肇事者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附卷可稽,
⒉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警員曾英銓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佐(偵卷第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10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㈡又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之警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㈡又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之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算書、車輛異動登記書、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與他人發生車禍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與他人發生車禍
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其就本次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與告訴人同為肇事原因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本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依當時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通行致發生車禍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與他人發生車禍
5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因上開車禍而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與他人發生車禍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與他人發生車禍
又被告2人於本案車禍後,均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查知其為肇事者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為肇事者而接受制裁,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附卷可憑,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另審酌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仍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致本件車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