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爰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惟其既知駕駛執照經註銷,竟漠視法規禁令而駕車上路,且疏未遵守交通規則致生本案車禍
爰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惟其既知駕駛執照經註銷,竟漠視法規禁令而駕車上路,且疏未遵守交通規則致生本案車禍
(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駕車,並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因而死亡,本院考量其過失情節及所生危害,認並無加重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道路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7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㈡、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前無受刑宣告之前案紀錄,見本院卷第9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雙方之過失情節及過失責任,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左股骨下端髁上骨折移位,向髁內延伸,
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4台東馬偕紀念醫院、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證明告訴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
嗣於114年4月25日19時55分許,騎車發生車禍(公共危險部分,另案114年度偵字第12105號偵辦中)而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佐證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四、考量雙方之過失情形,被告之違反義務程度,車禍導致被害人死亡,對於被害人家屬造成無可回復之傷害。
道車頭右側擦撞系爭車輛左後輪等語;而系爭車輛駕駛盧朝善則稱:當時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車速很緩慢,跟著車流移動,系爭車輛左後側突遭左後方曳引車擦撞等語,兩造說法不一,實難具體認定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
未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林躍軒,而被告林躍軒於113年12月3日已與原告之保戶即訴外人吳柏毅在法院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被告林躍軒給付吳柏毅6,000元,而吳柏毅因本件車禍所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0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只好以名下所有車輛向民間融資公司借貸,而以借新還舊方式予以維持生活及清償銀行之協商還款款項,並因而增加每月車貸1萬多元之負擔,聲請人仍盡力清償,詎於113年3月間因車禍致名下車號
再被告於車禍事故發生後,向據報前來處理尚不知肇事人為何人之警員坦承肇事及陳述肇事經過,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㈡原告雖主張本件事故發生之發生,係被告騎乘系爭機車,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系爭車輛所致,惟查:觀諸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可見騎乘系爭機車、釀成本件車禍者,係身著黑色短袖上衣
又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留在現場,向前來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
未能展現積極態度讓告訴人感受誠心悔悟及道歉誠意,以求得告訴人之諒解,可認被告犯後態度明顯不佳;兼衡以被告未注意後方有無其他行人而貿然倒車之過失情節、違反注意義務樣態、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程度非輕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6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因伊於113年10月28日下班途中發生屬於職業災害之車禍,向被告申請公傷假、補償、請求工會協助後未果,遂於113年11月16日開始在中山區大直停車場晚班深夜班之LINE
其後原告於111年9月26日上班通勤途中發生車禍(下稱系爭事故),受有左側第七、八肋骨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左腹壁挫傷、頭部挫傷、顏面部挫傷、頸部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