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佐證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佐證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之姊夫,被告因車禍腦部受創,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事務,而需由他人照護。且被告已受監護宣告,現由林靖涵擔任監護人。
23,618元(其中零件費用11,670元、工資費3,600元、塗裝8,348元),有估價單、電子發票可稽,該車是2023年7月出廠(見卷第19頁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2駕駛車輛未能注意車前狀況並禮讓對向直行車,冒然左轉,而發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A01受有本案傷害,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情形。
㈢、量刑:爰審酌被告自考領駕照後未曾發生交通事故,且無任何前科紀錄,事後坦承犯行,素行及態度尚佳,兼衡告訴人A02、A03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程度、被告之過失情節及迄未能與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偵卷第34、3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偵卷第51頁)、告訴人病危通知單(偵卷第117頁)、告訴人車禍後住院及傷勢照片
(三)爰審酌被告未考領駕照,竟率爾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又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因車輛操作不當,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使告訴人何志軒受有胸痛、左側手肘挫傷、左
35,500元(其中零件費用28,000元、工資費7,500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可稽(本院卷第15至17頁),該車是2012年6月出廠(見卷第19頁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系爭機車推定自110年3月15日出廠(本院卷第19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4年7月20
元(其中零件費用10,702元、工資費7,786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可稽(本院卷第15至17頁),該車是2019年6月出廠(見卷第13、41頁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之過程及肇事因素。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仍漠視法令限制,心存僥倖,於體內酒精尚未退卻,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之情況下,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幸未釀成車禍事故之實害
㈡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主動向警方報案,警方接獲報案時並未知悉何人肇事,於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即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零件費用35,940元、工資費16,100元、烤漆16,810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可稽(本院卷第13至19頁),該車是2014年8月出廠(見卷第11頁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發生
日函覆本院雖說明「右肩盂唇裂傷通常係外力所造成」等語(本院卷一第417頁),而未直言與系爭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惟上揭東元綜合醫院之函另有說明:「病患張藝111年10月17日車禍
1140011672號函覆「謝員述事故後持續多日夜眠品質差,且容易焦慮併有心理及生理症狀:坐不住,莫名流手汗,開車或坐車時會一直擔心會不會再被撞;時序上,上述症狀與車禍事
警:因為你發生車禍之後有喝酒的話很麻煩。尹:哀,我現在怎麼辦。警:等一下我們派出所學長會跟你講後續要怎麼處理。家裡有沒有家人。尹:我媽媽在安養院,我明天還要去看她。
(三)爰審酌被告未考領駕照,竟率爾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又疏未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貿然向左偏駛,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使告訴人蔡佳融受有右手第五指及右小腿挫
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留在現場,向前來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