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748號民事判決
本院審酌車禍發生過程,原告右轉彎疏忽、被告未依規定行駛慢車道,認兩造均有過失,被告應負百分之30之肇事責任,則經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985元(計算式
本院審酌車禍發生過程,原告右轉彎疏忽、被告未依規定行駛慢車道,認兩造均有過失,被告應負百分之30之肇事責任,則經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985元(計算式
5告訴人提供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之傷勢照片6張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損,修復費用共計93,600元,又原告所提維修估價單皆為零件費用(見本院卷第83頁),並未區分材料與工資,應認係連工帶料而不可分。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肇致本案車禍之發生,使告訴人黃睿宇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誠屬不應該
二、檢察官據告訴人請求上訴略以:告訴人之頸椎退化性病狀,係因本件車禍所致新傷,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無任何關心,顯見被告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原審僅判處被告拘役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乃致車禍事故發生,使告訴人高智挺受有相當傷勢,侵害他人身體法益,
、(手機會怎麼會有你住院你車禍照片?)
原告所支出之交通費用,確屬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之損害。
被告肇事後停留於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本案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楊凱文於車禍發生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在現場等候,並於警方到場時,自首而受裁判。二、案經梁炳岳、梁徐才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受安置人外祖母因車禍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已退休,現須仰賴電動輪椅代步。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0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7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112年11月出廠,有前揭行照可參,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
用38,730元、鈑金費7,000元、塗裝16,810元),有估價單、電子發票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該車是2021年3月出廠(見卷第19頁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9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受傷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0年4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時16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路○段000號(下稱系爭路段),與訴外人廖品筑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發生車禍
另酌其酒測數值較低,僅等同於犯罪構成要件之最低標準,其使用之動力交通工具及行駛之道路型態,幸未肇致車禍事故或他人傷亡之實際危害發生,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學歷為國中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