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魏秀霞肇事後,知悉本件車禍係因其上述過失而發生,且吳慶聰之機車倒地後極有可能會受傷,仍於短暫停車後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未下車協助救護。
魏秀霞肇事後,知悉本件車禍係因其上述過失而發生,且吳慶聰之機車倒地後極有可能會受傷,仍於短暫停車後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未下車協助救護。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5年12月出廠(本院卷第1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9年10月出廠(本院卷第19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6年11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可參,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超過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11年4月出廠(本院卷第1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簡育呈分別為15歲、17歲,參酌其等已相識一段時間,依被告簡育呈之年齡,吳尚諺對於當時被告簡育呈無駕駛執照乙節,應有相當識別能力且知悉,準此,被告簡育呈於本件車禍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同欄一第7行最末字後補充「查廷澔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
正顎手術與該次車禍是否亦有相關?...正顎手術需求與該次車禍有相關。」等語明確(見本院卷2第263至264頁)。
而被告於車禍後完全未與告訴人聯絡,未道歉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顯見被告犯後態度並非良好,難認原審判決對被告已罰當其罪並符合社會之法律情感、罪刑相當及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
三、查系爭車輛於107年9月出廠,至114年5月16日本件車禍受損時,已使用6年8月2日,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11年1月出廠(本院卷第2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
又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符
又告訴人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傷害,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按(見警卷第10頁),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
㈣被告又辯稱本件若告訴人不超速即不會有車禍發生,被告完全無法預料會有來車等語。
身體、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目前因本案車禍事故遺存右側肢體乏力
4開蘭安心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證明告訴人因本案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姚錫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自
(二)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4年7月2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40093474號函所附非道路車禍案件登記表記載:雙方車輛於臺中市○○區○○路000號B2往B3車道會車時不慎擦撞等語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7年10月出廠(本院卷第19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