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舒麗珍固坦承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駕駛車輛與告訴人騎乘機車發生碰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係告訴人騎車撞伊,伊當時在現場有停頓,
事實一、陳三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5年3月24日入監執行,復於
│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答:我承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我也承認。」
訊據被告蔡子勤固不否認其為無駕駛執照,並於上開時、地開車經過案發地點,被告車輛受有車輛左後車尾燈殼破裂之車損,及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於翌日(5日)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鄭柏堅遭聲請羈押獲准,黃貞榕則諭知新臺幣(下同)2萬元交保,鄭柏堅將身上5萬7千元交予黃貞榕,要黃貞榕代為處理先前鄭柏堅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五、查被告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105年嘉交簡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部分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與牽行腳踏自行車由南往北方向,徒步在上開交岔路口之行人李錦發生碰撞致李錦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左側胸壁、雙側膝部、踝部挫傷等傷害,被告陳丹妮肇事後,逕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與分論併罰。
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1月確定。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2│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9│├────────┼─────────┼─────────┼─────────┤│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2│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㈣經查,本件原告於107年12月4日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騎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並受有身體上傷害,而於同月22日製作警詢筆錄時對該人提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刑事告訴後(訴願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詢據被告黃海亮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伊轉彎時有注意對向來車,伊未看見被害人陳志明所騎乘搭載告訴人林淑鳳之上開機車,亦不知道其等摔車等語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詢據被告黃海亮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伊轉彎時有注意對向來車,伊未看見被害人陳志明所騎乘搭載告訴人林淑鳳之上開機車,亦不知道其等摔車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