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李莊滿被告裴捲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669號),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李莊滿被告裴捲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669號),經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告訴人之傷勢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過失傷害之責甚明。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林素鑾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012號中華民國114年11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該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告過失傷害行為,而不及過失毀損,是原告起訴狀主張財物損失費用新臺幣(下同)8790元之損害賠償部分,並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訴人即被告施柏彥選任辯護人黃泰翔律師蕭意霖律師陳家緯律師被告丁晉文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毓頡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
⒋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鄭安妤被告鄭明杰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