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黃品翰訴訟代理人簡嘉瑩律師被告莊永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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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原告詹雅惠被告蔡小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原告蔡惠菁被告葉雅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76號),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林楷倬被告楊奇航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苗交簡字第3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李佳霖(地址詳卷)被告林幸顯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6號過失傷害案件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原告黃福豪送達代收人盧品恩訴訟代理人黃政堯律師周柏誠律師被告曾峙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張家澄被告吳祐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842
白信東白靖妤白羽彤共同送達代收人江庭慧被告張永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參、論罪科刑部分: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又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陳庠宇未就過失傷害部分提起告訴。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傍晚」應補充為「17時10分許」,以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時之自白(見審交訴卷第58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過失傷害部分已撤回告訴
歐斯陸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6月、交通過失傷害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行經該處,蔡凡潔為了閃避陳俊廷所駕駛之車輛,即向右閃避,蔡凡潔因而重心不穩人車倒地,受有雙腳擦挫傷、左手擦傷瘀青、肋骨輕微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罪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二、原判決以被告本件過失傷害罪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係因其女遭告訴人飼養之該犬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079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裁定移送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