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
,並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
,並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3號上訴人楊雅晴被上訴人沈足珍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5日,故非無見。
又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於起訴後業據告訴人朱金枝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⒋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㈡論罪科刑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楊喬崴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8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即被訴過失傷害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本案過失駕駛行為,致告訴人連茂淙受有右手第1掌骨骨折及雙膝蓋擦傷等傷害,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楊喬崴(住詳卷)被告劉秀莟(住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劉秀莟(住詳卷)被告楊喬崴(住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劉淑芬被告李慧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侯凱翊被告洪宥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5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廖子瑄被告陳柏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9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