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莊永順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2.佐證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之事實。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主文吳明燁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115年度偵字第7966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魏瑞錦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洪瑞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4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