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年度偵字第3365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楊秀珍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罪,免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被告2人因前述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查本件被告即刑事案件被告楊承泰因過失傷害被害人王倉原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38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是本件因被告楊承泰犯過失傷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蔡夢麟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樂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葉煥兆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