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情。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㈣綜此,被告過失傷害犯行,罪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吳振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查被告錢家兆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沈佳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等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即被告錢靜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4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三、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㈠原判決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自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附民原告莊碧惠附民被告吳振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原告林思蓉被告高國峰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14號),經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原告陳柔伊被告林欣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9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張富翔被告劉火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3號原告劉青田被告曾照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69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