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897號原告張瑤華訴訟代理人崔駿武律師簡楷嶸律師被告陳妙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897號原告張瑤華訴訟代理人崔駿武律師簡楷嶸律師被告陳妙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相對人執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6號確定判決聲請對伊強制執行,請求伊遷讓門牌號碼連江縣○○鄉○○村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執字第261號遷讓房屋執行事件
李月萍古碧蓮李惠美(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相對人李承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至上訴人另辯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為權利濫用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795號原告徐明源被告尤煒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
焦宗寶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峻鳴律師被上訴人吳彥甫(林幸虹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詹連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嗣因謝兆棠未依約給付租金,被告乃對其與鍾堯昌提起訴訟,經本院以90年度苗簡字第116號簡易判決(下稱系爭苗簡116號確定判決)其等應遷讓房屋、給付租金及滯納金勝
㈧準此,賴秀寶既非系爭房屋真實所有權人,其主張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騰空遷讓房屋,及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請求不當得利,為無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李東岳李東頴前列李東岳、李東頴共同代理人魏嘉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31號上訴人楊朝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素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已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8號聲請人柯慈心代理人林家豪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莊翔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40號聲請人龔文寶相對人潘柏茜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67號反訴原告林聲訴訟代理人徐桂峯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程石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702號原告陳淑貞被告楊子賢一、原告與被告楊子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884號原告林育雪被告柯叡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5475號原告林虹年被告李瑞祿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147號抗告人即原告林禹璇被抗告人即被告楊須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