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李佳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李佳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年度上易字第95號上訴人蔣敏洲被上訴人邱昆墀訴訟代理人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黃暐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379號原告翁藝芸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華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96號原告毛鎮國被告劉春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616號原告葉明明被告丁金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909號原告胡今馨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135號上訴人王百忍被上訴人曾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
國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皓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32萬4,348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150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年度中簡字第1590號原告賴曾美貞訴訟代理人張順豪律師複代理人蔡梓詮律師賴新全被告阮文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被告王豐榮、王志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其中新臺幣45,000元部分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其中新臺幣75,000元部分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990號原告唐文志被告蔡雅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人林麗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8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萬5,000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廖顯毅被告李琁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73號上訴人即被告杜黃綉卿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哲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686號原告賴鳳玲訴訟代理人高進盛被告沈玉珠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