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61號民事判決
賴頡律師複代理人徐溎嫣律師被告昇裕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秀花訴訟代理人陳文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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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告出售系爭房地予黃楊欣時,系爭房地有遭被告前手即訴外人王建平出租予訴外人林孟壯轉租之租客即訴外人張愷恩占用之情形,且當時被告尚對林孟壯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
陳明山即老爺美食館共同訴訟代理人邱顯丞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莊林秋玉訴訟代理人莊曜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年度重訴字第505號上訴人即被告夜上海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楸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心、鍾德煌、鄭雅文、鐘敏原因114年重訴字第50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恭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1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4289號原告范育源訴訟代理人施泓成律師被告王智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楊宏文訴訟代理人楊弘洋被告巫惠靜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464號原告謝忠成被告張秀蓁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劉淑美被告楊正仁顏淑惠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26號原告徐清被告徐秉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
年度訴字第836號原告謝惇如謝淳如共同訴訟代理人謝淮軒律師被告高韻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告蔡裕欽訴訟代理人吳慧芬被告許憶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度簡上字第480號上訴人徐珀珍訴訟代理人徐文宗律師複代理人林雅儒律師被上訴人曾朝樹訴訟代理人林軍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郭鄭欵被告周世豪王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建物之實際所有權人,乃係借用城乙物流公司及范城土名義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建物2、4、5樓,依民法第767條、第962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賠償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
訴訟代理人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劉湘淇律師劉惠昕律師(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具狀解除委任)莊偉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本件訴訟雖因起訴不合法而駁回,惟原告仍得於確定全春園之繼承人為何人時,另行起訴請求全春園之繼承人遷讓房屋,併予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許進達被告簡瑋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㈢被告應自115年6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