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濟綱訴訟代理人許朝昇律師被告謝寶玉訴訟代理人鍾明達律師複代理人蘇建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濟綱訴訟代理人許朝昇律師被告謝寶玉訴訟代理人鍾明達律師複代理人蘇建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5,446元,並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8,800元。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原簡字第19號原告楊益昌訴訟代理人陳康瑋被告潘俊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訴訟代理人曾文杞律師被上訴人吳承融訴訟代理人劉金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上訴人請求遷讓房屋既不應准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另嘉陞公司已對被告上一公司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並確定在案,原告提起同一事件,顯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400號原告朱春香訴訟代理人蔡岱霖律師被告張淑惠訴訟代理人林宜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原告喬仁霖被告林依臻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告徐立穎徐如儀徐昭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淑惠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宛萱、黃翊涵、林凱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51號原告黃熙達被告吳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㈡系爭遺囑上之「A03」簽名部分,經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56號遷讓房屋事件,另案法官將系爭遺囑4紙,及A03之印鑑申請書原本、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
訴訟代理人林契名律師被告吳旭華訴訟代理人吳珮琪受告知人國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尹彥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桃簡字第466號原告李冠勳訴訟代理人黃震岳律師吳芙蓉律師被告李冠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就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命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7,700元;主文第二項命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465號聲請人張芝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蘭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246號原告羅建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331號原告吳唯昱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386號原告鄭光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玟伶等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764號原告墾丁玩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育首訴訟代理人歐嘉文律師被告陳品妤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盧柏岑律師陳以晨律師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陽子能訴訟代理人林琬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