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5年度潮補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561號原告許文鳴被告龔裕翔龔秉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561號原告許文鳴被告龔裕翔龔秉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沈孟輝被告林進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484號原告阮氏燕訴訟代理人曾海光律師被告高薇薇訴訟代理人高之丞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281號原告陳淑子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安之全體繼承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115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周孫良被告沐聚合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昱衡被告陳柏仰即友間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鳳補字第45號原告劉吳金花(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劉翰林(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黃安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異議人陳麗珠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雪卿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
14日與相對人(即未成年)A02之父郭00,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移調字第381號調解成立,內容約定「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4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774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本件原告)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114年度簡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惟被告仍未給付租金於租期屆滿後亦未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許秋雄被告李苡嫙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原告請求遷讓返還之標的,暨占用前開標的之地上物及其面積大小等事實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金口黛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應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素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
則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該屋課稅現值316,600元(見卷附該屋稅籍證明書)計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337號原告李麗凰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欲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羅簡字第43號原告張本慶被告黃耀德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原告徐吳秀梅法定代理人徐麗姿訴訟代理人張敦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鵬凱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適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祖豪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