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㈡被告應給付7萬2,000元,及自115年1月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8,000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告應給付7萬2,000元,及自115年1月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8,000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簡字第479號原告王莉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207號原告林玟婷訴訟代理人林太岳被告余德財即洪國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719號原告周基福訴訟代理人方志偉律師被告陳健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曾美惠上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曾蘇華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吳益蘭被告何昌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3166號原告王祥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邦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並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280號原告李麗鳳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下同)37萬元,並以鈞院113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312號原告吳政蔚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梅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阮以琳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馨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何友仁再審被告何友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188號原告莊豐安被告賀江玉雪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信義區區,屬本院轄區,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訴,本院自有管轄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303號原告洪秉甫被告辜詠淞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原簡字第37號原告梁信華被告陳岳江訴訟代理人陳育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629號原告鄒光輝訴訟代理人鄒福華被告李雅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15年度訴字第24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375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83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告謝志昌謝春櫻謝春玫吳佳紘被告洪玟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