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582號聲請人陳宇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尤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582號聲請人陳宇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尤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蕭振嘉訴訟代理人林怡君律師被告王永春訴訟代理人曾炳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⒊另被告已對原告分別訴請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5966號、113年度訴字第3343號,詳附表民事訴訟欄所示),有各該裁判(本院卷第93至118、211至212
114年度簡上字第276號上訴人陳吳寶鳳訴訟代理人陳世奮陳玉娟被上訴人吳瑞琳訴訟代理人鍾明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港訴字第1號原告劉潤章被告王晋呈余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黃麗妙訴訟代理人蘇淑珍律師謝菖澤律師被告侯宣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鳳簡字第702號原告楊學澤訴訟代理人王仁聰律師阮紹銨律師被告黃錦麗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吳妮靜律師被上訴人楊朝雄訴訟代理人黃金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告張淑閨訴訟代理人黃紫芝律師被告劉芳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板簡字第1683號原告陳萬居訴訟代理人陳資源被告葉盈宜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原告陳琳訴訟代理人張順豪律師蔡梓詮律師被告劉金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人謝利澄住○○市○○區○○路00000號5樓謝郁沁住○○市○○區○○街000○0號6樓謝羽潔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豐簡字第9號原告林謝美鳳訴訟代理人蘇瓊姿被告謝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㈩被告於112年6月2日持系爭公證書及租約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向本院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㈩被告於112年6月2日持系爭公證書及租約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向本院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相對人王俊瑛王柏凱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王淳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3759號原告陳燈銘訴訟代理人王世勳律師被告劉勝宏訴訟代理人陳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林昌熹訴訟代理人郭登富律師被告許碧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
(二)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原告於前案中主張被告訴訟代理人陳麗雅占有之房屋,為其所有之系爭0003建物,乃請求遷讓房屋及請求不當得利,陳麗雅則抗辯其占有之房屋為系爭0004建物,該屋為其兄長陳哲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