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023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023號原告黃于庭訴訟代理人吳秀菊律師被告鍾賽妹兼訴訟代理人黃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2023號原告黃于庭訴訟代理人吳秀菊律師被告鍾賽妹兼訴訟代理人黃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許淑琴律師馬健嘉律師李權儒律師被告孫明山訴訟代理人鄭明達律師被告孫麗梅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黃紹正訴訟代理人翁子清律師梁淳惠律師被告吳謹舟即泰旺壹茶坊黃新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林鈺晟訴訟代理人林萬憲律師蔡宜庭律師被告張承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是否為出租系爭房屋時原告所提供,亦或是被告於承租期間所自行更換,並不清楚;且原告是否有向被告要求提供鑰匙而被告拒絕提供,亦未見原告提出有利之事證供本院審酌,況且,遷讓房屋之後屋主更換門鎖
張金獅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施秀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天福律師被告簡巧英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板簡字第18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
⒉惟A06竟在114年間對原告要求遷讓房屋,顯已違背上開贈與所附負擔之內容。準此,本件附負擔贈與,而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該贈與即應已喪失其基礎。
其中請求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
陳阿鳳被告簡銘佐簡薇芷張素楨共同訴訟代理人林鈺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胡仁貴胡茵茵胡偉翔張富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590號遷讓房屋等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0567號債權人王筠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崑宏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789號原告黃武鋒上列上列原告對被告陳郭束自即陳信榮之繼承人之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782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簡瑟芳訴訟代理人許淑慧被告陳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180號原告林浩龍被告鄭維揚彭蔓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桃補字第314號原告黃兆興簡名鋒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淑娥被告范文峯訴訟代理人李麗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王雪雅律師被告張淑惠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0樓之00被告周清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郭燕珠訴訟代理人柯彩燕律師林畊甫律師被告許鴻銘陳英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就其中請求遷讓房屋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關於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則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74頁),此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
杜玲瓏(兼杜泰榮之承受訴訟人)蘇宇耀共同訴訟代理人顏永青律師被上訴人蘇振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4年7月14日已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平均繼承陳金平之東元公司出資額,卻遲未選任董事,是本件聲請時,並無人得以代表東元公司且維持正常運作,另案114年度訴字第609號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