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林芳志訴訟代理人林昆逸被上訴人林芳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林芳志訴訟代理人林昆逸被上訴人林芳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
林勝利被上訴人郭瑞美林晃誼林宜樺即林咿吩共同訴訟代理人宋孟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告賴永裕訴訟代理人許嘗訓律師賴彩玫被告黃豐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陳俊達謝蓉麒(原名謝秋香)李素卿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奕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死亡、離職或調職,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之事實,則依上開約定,系爭使用借貸契約即已合法終止,且中油公司前曾主張系爭使用借貸契約已因上開原因合法終止,並對部分被上訴人提出遷讓房屋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遷讓房屋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理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87號聲請人李倉吉相對人郭武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06號原告林廷原林廷翰被告陳建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王淑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瑗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
三、至原告雖主張撤回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請求退還該部分裁判費3分之2等情。然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余仙丹余朝崴前列余玉枝、余東菜、余仙丹、余朝崴共同訴訟代理人吳昀臻律師被告吳佳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9號原告李沛芝被告傅子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對被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鍾寶貝被告江欣霖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訴訟代理人柯晨晧律飾被告范劭鍹黎軒林義明徐柏宇即黑天鵝養生館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1236號原告劉珈君訴訟代理人劉可婕劉光明被告劉俊麟劉雨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鄭嬑穗訴訟代理人廖啓彣律師被告鄧雪姮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178號原告蔡國勝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敏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據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9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陳國輝被告許瑞泰許曾真珠戴秀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