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補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補字第339號原告楊文珍訴訟代理人張藝騰律師被告廖韻惠王姪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桃補字第339號原告楊文珍訴訟代理人張藝騰律師被告廖韻惠王姪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106號原告黃仁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依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165號原告陳秋絹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祖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周紋祺訴訟代理人趙文銘律師被告周敦煌郭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號原告陳志祥被告陸少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梁信華被告何紫綝孫吉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0號原告劉柏均訴訟代理人呂宗燁律師被告陳珮淩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鳳簡字第564號原告林宛逸訴訟代理人方春意律師被告劉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NE催告訊息內容向被告收取衍生之次月管理費1,900云云,固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然觀諸該LINE對話紀錄內容,無非係原告催告被告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異議人羅同成相對人陳崑山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27號原告李照雄訴訟代理人徐亦安律師被告明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彩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合先敘明。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9,270元,未據上訴人盛唐興業有限公司繳納,而上訴人唐銘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9,500
又租金等相關費用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東補字第82號原告杭家蔚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利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9,00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字第1912號上訴人陳紹忠被上訴人盧建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馬健嘉律師李權儒律師被告孫明山訴訟代理人鄭明達律師被告孫麗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楊鈞鈞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嘉宏陳明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原告紀秀麗被告楊玉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