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簡字第1916號原告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佑任訴訟代理人洪瑄謙被告林郁臻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簡字第1916號原告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佑任訴訟代理人洪瑄謙被告林郁臻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3003號原告鄭泗東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朝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租金等相關費用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洪儀欣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源坤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源坤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新簡字第798號上訴人即被告周華屏陳憶萱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國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067號原告詹喬安訴訟代理人紀筱茜被告梁庭綺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679號原告翁林澤被告陳卉芷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520號原告陳凱鴻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萱即麥樂比企業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49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48號聲請人李蕙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麗娟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1號原告卓威宇被告柯淳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115年度審訴字第353號原告義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芳堯訴訟代理人陳國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原告呂國勝被告余承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鍾榮和訴訟代理人呂郁斌律師被告璩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原告高魁志被告黃雲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
惟原告如能查報坐落臺北市○○區○○○路○段○○○號一號房屋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且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較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為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羅簡字第377號原告謝聰明被告朱品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
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余嘉臻訴訟代理人陳文祥律師被告陳婷湘訴訟代理人廖芳萱律師黃佑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784號原告曾正好被告周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執行,並不因提前終止即得以持據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就遷讓房屋之部分執行事件要件有不備情事,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