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陳忠和被告柏喜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陳忠和被告柏喜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並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楊美玲張馨勻被告張智新王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2號原告王怡然被告江明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蔡鳳英被告戴秀娥許吉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吳維君被上訴人德佳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錫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
何美花住○○市○○區○○路000號被告黃任賢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432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及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陳忠良被告邱瑞精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湯玉環被告林晏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686號原告林宗亨被告陳思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
年度嘉簡字第420號原告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爾泰被告琪樂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其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67號原告林裕盛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家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林榮鋒被告蔣荷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代理人陳文正律師複代理人鄭瑞杰律師陳璽鈞律師被告李慧生訴訟代理人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徐洸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虎簡字第66號受裁定人即原告鐘雅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嗣因113年8月後張益松未付房租,始知張益松過世並將系爭房屋轉租予林倫樞,被告、高陳月女、陳麗絨遂向林倫樞提起遷讓房屋訴訟,最終協調由林倫樞支付自113年10月起至114
年度竹北簡字第85號原告黃曼媛黃傑偉共同訴訟代理人蔡伊雅律師被告童心瑜即童伽善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許志華被告林樹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