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新簡字第769號原告徐土泉訴訟代理人徐偉郎被告林玉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新簡字第769號原告徐土泉訴訟代理人徐偉郎被告林玉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蘇振維被告柯棋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2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核聲請人雖係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9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被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原告呂秀琴訴訟代理人陳敬穆律師吳慈林律師莊銘有律師被告潘東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即被告何朝永吳淑娟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朝城何朝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10號上訴人施紀緯被上訴人盧東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四、主文第一項所命騰空遷讓房屋部分,如原告以新臺幣118,8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6,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19號原告禇俊偉被告陳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胡翠雲訴訟代理人李亞璇律師(法扶)被上訴人蔡友志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蔡榮勝被告林靖宜即林盈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蔡政奇被告李秀珍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帥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昭志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妏即寶煌地政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乙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及上訴人應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43,92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被上訴人(註:上訴人就離因損害判命應給付10萬元部分、則表明不上訴),此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015號原告長榮保險公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光儀被告郭勤益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038號原告郭天霖被告劉倪晴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589號原告陳瓊解訴訟代理人蘇容萱被告張文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7號原告陳素月訴訟代理人吳俊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琛間因遷讓房屋等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留玉梅被告祁婉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