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5年度宜補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補字第83號原告黃瑞蓉被告王紫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補字第83號原告黃瑞蓉被告王紫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橋簡字第124號原告劉佳峰被告阮翠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115年度店簡字第251號原告林寶水被告渡邊文仙(日本籍,英文姓名WATANABEBUNSE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橋簡字第123號原告劉䕒絨被告陳明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爰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及律師費。
簡進坤訴訟代理人張珮琦律師複代理人賴柏霖律師被告DENNISPRINCENWAZULU(中文名:王子)訴訟代理人何治民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0號張雅亭(張清桞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鴻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雄簡字第2546號原告李國森訴訟代理人黃曉芬被告潘慧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5
嗣於租期屆滿,A01未同意繼續租與A40,A40與被告又拒不遷讓房屋,A01乃於112年7月6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對被告及A40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經嘉義地院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62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負擔。
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之主張,是上訴人主張葉怡君於前遷讓房屋事件已認諾云云,要無可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8號反訴原告即上訴人陳維智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陳嫺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4號聲請人吳宗翰代理人劉玟君相對人廖珮竹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0被上訴人呂承澤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林怡君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簡字第109號原告黃玉琳被告陳志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114年度重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即被告黃子龍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清貴洪坤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許心汝被告謝喜代即王敏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593號原告馬千惠訴訟代理人廖信憲律師被告簡瑜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字第977號抗告人黃桂芬相對人陳育羣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