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張瑞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美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張瑞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美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曾安如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俊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橋簡字第222號原告蔡榮棋被告林文吉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羅閎逸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涂奕如律師追加被告粧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應欽訴訟代理人王正明律師複代理人劉興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劉端旭被告金華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黎治宏被告詹軒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曾傑然相對人潘麗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1月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留玉梅上列原告與被告祁婉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被告余志興與告訴人余志勇係兄弟關係,告訴人係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含1樓及2樓)所有權人,被告平日居住於余志勇所有之上址房屋2樓,其明知告訴人已明確禁止其出入上址1樓房屋,並曾提出遷讓房屋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告林展揚被告陳永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林怡君訴訟代理人郭家駿律師被告邱學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王清堅共同訴訟代理人許洋頊律師被告王懷嶽即江金香之繼承人王懷寧即江金香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業經本院核定為638萬元,並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5項規定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是附表編號1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638萬元
理由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前對訴外人鍾志明提起遷讓房屋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潮簡字99號民事確定判決,判命鍾志明應自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35號原告陳忠和被告柏喜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告何朝永吳淑娟共同訴訟代理人何承恩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第三人A10於偵查中稱:本案房地當時沒點交給我,因被告A05的父母親還住在裡面且不肯搬走),第三人亦提出遷讓房屋訴訟
115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請人陳國鑫代理人楊雅匀律師相對人陳淑美林俊傑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小字第2947號原告曾正好被告陳嫈櫻羅建宣上列當事人間給遷讓房屋等事件
114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原告陳琳訴訟代理人張順豪律師蔡梓詮律師被告劉金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94號抗告人劉羅桂筍代理人劉仁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宗揮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