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江政寬被告黃耀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江政寬被告黃耀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31號原告楊美玲被告吳芳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孟繁英饒漢光趙秀蘭王輝東曾若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中補字第654號原告沈志海送達代收人蔡俊賢訴訟代理人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驥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436號原告光禮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冠妤訴訟代理人蔡瑞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樺、陳秀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602號原告曾正好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嫈櫻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嗣原告於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72號原告葉長青訴訟代理人林長泉律師被告鐘淑瑛謝文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㈣被告林向良、A(姓名不詳)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2萬4,935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即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陳世偉被上訴人楊吳奈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員簡字第134號原告顏晴永被告周龍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一、王泉田原經劉阿珠同意而借住在劉阿珠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然嗣後劉阿珠於民國113年間對王泉田表示終止該使用借貸關係,並提起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14號原告李明達被告宋伽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廖佩錱被告蕭安恕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為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69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為確認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之完整性,聲請交付當日
訴訟代理人黃鼎軒律師林冠樺律師蘇聰榮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林意祥律師被告陳正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852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113年9月6日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黃含笑訴訟代理人蘇士恒律師被告潘彥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莊銘有律師陳敬穆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吳慈林律師被告林詠澄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余紫綺律師被上訴人劉吉豐訴訟代理人李兆環律師施文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租金、管理費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